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65号原告: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耀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禧丽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经营者:汪东英,女。
原告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禧丽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对中山市古镇禧丽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山市古镇禧丽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本院退回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