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70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倩服饰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号新负*层F88档(莱迪市场)。
经营者:刘倩。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倩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经和解,故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倩服饰店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