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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6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6民初3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08号科苑小区,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号。

经营者:夏本富,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墨业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师大书店(以下简称师大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得阁墨业公司在师大书店购买了100g、250g、500g三种不同型号的墨汁,一得阁墨业公司陈述上述三种型号墨汁与其墨汁是同类产品,外包装一致,并且外包装上均擅自使用了一得阁墨业公司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一得阁”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但是上述三种型号墨汁均不是一得阁墨业公司生产。

一得阁墨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分三个案件提起诉讼,因如若侵权,上述三种型号墨汁也仅是侵害相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8)皖06民初3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崔晓光审 判 员 范向阳审 判 员 李向荣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泽恩书 记 员 陈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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