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5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号响石花园*期**********栋***号。
投资人:林珍。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株洲新明日化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