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848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顺源汽车配件经销处,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万国街**号万国汽配城*栋**室。
经营者朱亮,注册号420112600431129。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顺源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顺源汽车配件经销处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前,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