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2307号罪犯徐乃鹏,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乃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徐乃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乃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奖励:2017年7月折换表扬1次;
2017年9月获得表扬;
2017年12月获得表扬;
累计获得表扬3次,余455分。
2016年1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分。
原判罚金700000元,本期已交15000元。
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乃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乃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