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固锐特刀具经营部、上海傲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民辖终92号
案件名称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固锐特刀具经营部、上海傲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傲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固锐特刀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傲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1幢402室-2。

法定代表人:余兆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夫,总经理。

原审被告:崇州市固锐特刀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顺金路237号。

经营者:吕正东。

上诉人上海傲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原审被告崇州市固锐特刀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固锐特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傲雅公司上诉称,1.本案诉争的专利侵权产品,不能证明是由上诉人生产销售,上诉人也从未向固锐特经营部销售过产品,涉案专利侵权产品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不能以固锐特经营部的侵权行为地起诉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被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品来源于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品是否由上诉人生产、销售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但是,一审被上诉人至少应提交是来源于上诉人的证据,被上诉人却并未提供,因此,这属于案件管辖权审查的范围。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恒成公司、原审被告固锐特经营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固锐特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固锐特经营部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傲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诉称与涉案专利侵权产品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品来源于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至少应提交是来源于上诉人的证据的理由,都因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

原审裁定驳回傲雅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