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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58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58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开龙,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9××××.4、名称“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2018年5月30日,王明海以已与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明海申请对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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