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506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春之晖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虞东路4号)。
经营业主韩军,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居住地常熟市虞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春之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春之晖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春之晖便利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