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8民初12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福选视力配镜中心,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东南大厦DX-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Q。
经营者:林文秀。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福选视力配镜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瑞春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