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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义山与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67号
案件名称孟义山与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义山,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67号原告:孟义山,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1号佰盛灯饰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甫英。

原告孟义山诉被告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6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孟义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义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义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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