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67号原告:孟义山,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1号佰盛灯饰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甫英。
原告孟义山诉被告中山市英顿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6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孟义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义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义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