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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挞果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600号
案件名称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挞果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挞果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00号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64室B座。

法定代表人:方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市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梅,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挞果食品店,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中山门大街招商花园城第负*层第LB124加铺。

经营者:徐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南京知识(马鞍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玲,南京知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挞果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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