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83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旭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乔玉萍。
(起诉状载明)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旭卫浴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