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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58号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海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育才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秋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熙公司)与被告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凡熙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凡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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