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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M控股公司与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张培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34号
案件名称MCM控股公司与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张培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张培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民初34号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姝,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培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与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张培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MCM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姝、被告张培壮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群、李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MCM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MCM品牌于1976年始创于德国慕尼黑,是高端皮具、饰品等产品的设计商和制造商,MCM公司是“”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MCM公司仅通过直营销售网络销售其产品,该直营销售网络包括原告官方网站以及该网站所列专卖店。

截至目前,MCM公司在中国大陆主要城市设立了90余家专卖店,选址均为当地知名的高档商场,遍布中国大陆一线、二线城市,形成了良好的实体宣传和销售平台。

2017年7月13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沈阳春天百货内一楼XXX号商铺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拎包一个,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70元。

2017年8月,MCM公司向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将包括XXX号商铺在内的市场商户售假事实明确告知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包括被告二在内的商户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进行大检查,彻底查处其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2017年10月17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在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XXX号商铺购买了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钱包一个,成交价格人民币100元。

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XXX号商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XXX号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为保护MCM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张培壮注册登记的沈阳市沈河区雅菲皮具店已于2018年1月4日注销,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相应法律责任应由第二被告张培壮承担。

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业户侵权行为与我方的经济利益无关,反而会对我方的商场品牌造成侵害,在维护品牌权益方面我方与原告是一致的。

同时因商场中的商户有千余家,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但我方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履行告知、通告、惩戒及请求相关工商部门予以处理等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应尽义务,同时也采取了清退和解除合同等强制手段,积极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方没有放纵商户业主售假的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过高。

被告张培壮辩称:我作为普通百姓对该品牌认识不足,仅仅因为款式新颖好看,购进少量商品进行尝试销售,没有侵权的故意,我经营的时间很短,该店铺已于2017年11月关闭,2018年1月依法注销,侵权时间很短,我即使存在偶尔的侵权行为,但因持续时间短,且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商标注册证明、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京0101民初13403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书、(2017)沈恒证民字第4182号、5177号公证书,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律师函及送达凭证,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提交了微信截图,被告张培壮提交了联营合同书、注销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MCM公司是一家在瑞士注册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拥有第G623685号“”商标和第192713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手提包、钱包等商品。

2017年7月13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6号的沈阳春天一楼XXX号商铺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拎包一个,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7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7)沈恒证民字第4182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封存的商品及MCM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标识证据显示:前述公证购买的物品使用了MCM公司依法拥有的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

2017年8月1日,MCM公司以邮寄方式向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你方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并妥投。

MCM公司在该函中指出,市场内有档口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将沈阳春天一楼XXX号商铺售假事实明确告知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商户售假,并在市场内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查处其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2017年10月17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孟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再次在沈阳春天一楼XXX号商铺购买了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钱包一个,成交价格人民币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7)沈恒证民字第5177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封存的商品及MCM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标识证据显示:前述公证购买的物品使用了MCM公司依法拥有的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

另查,MCM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家居用品等。

张培壮系个体工商户,其注册的沈阳市沈河区雅菲皮具店经营场所为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8号沈阳春天一楼XXX号,2016年9月2日注册,经营范围:皮具、鞋、皮带零售,2018年1月4日注销。

本院认为,MCM公司的注册地为瑞士联邦,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MCM公司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对于侵权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关于被告张培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MCM公司经注册取得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MCM公司委托代理人两次从沈阳春天一楼XXX号商铺购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所印标识与原告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均在MCM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商品范围内,XXX号商铺的经营者张培壮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张培壮经营的沈阳市沈河区雅菲皮具店已注销,事实上已经停止侵权,故本案中二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张培壮系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商户,作为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有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检查监控等法定义务。

在MCM公司书面致函明确告知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涉案摊位等经营商户在其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后,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市场内发生的涉案侵权销售行为,致使MCM公司在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从张培壮经营的涉案摊位购得涉案侵权商品。

故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被告张培壮的摊位存在侵权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经营场所、市场经营便利条件,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具有过错,亦属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对张培壮的侵权行为所致MCM公司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提出的其已尽到相关市场管理、监督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MCM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其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张培壮、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

张培壮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侵权获利无法查清,因此本案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MCM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考虑到张培壮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过错程度、该商铺经营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MCM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过高,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培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

二、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张培壮、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承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培壮、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葛 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秀丽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三)、(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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