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5977号原告广东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B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T。
法定代表人叶正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沿河路**自编****信用代码×××19W。
法定代表人黄振城。
被告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新分店,住所地深圳光,住所地深圳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新九巷**101代码×××7X2。
法定代表人谭再生。
经审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新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广东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