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刚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上诉人自报)。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牛山)。
辩护人夏江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身彪,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化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原审被告人自报)。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雪涛,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刚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原审被告人王身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189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余刚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终18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