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03执10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孙灿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20033.1元,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206.9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03执10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孙灿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20033.1元,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206.9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