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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建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8505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建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505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华,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建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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