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505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华,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建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