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米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邮电路1-3号全网通4G手机折扣店。
法定代表人:徐加红。
被告:钟楼区荷花亦赫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沙国兴,登记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120号(邮电路2-3号)。
被告:天宁区红梅环航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朱敬芝,登记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红梅街道翠竹新村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米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
2018年4月27日,本院根据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钟楼区荷花亦赫通讯器材经营部、天宁区红梅环航通讯器材经营部为本案被告。
2018年6月7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