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7396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贤,系公司职员。
被告:杨金圆,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