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家联华生活广场,经营场所新郑市新烟办人民东路。
经营者:王龙辉。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金利商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锦绣翠园4—5。
经营者:刘金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家联华生活广场、郑州航空港区金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