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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民终4378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赵龙飞,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伟,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精久龙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本案应发回重审后,重审时,应查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以前,被诉侵权商标是否具有其他的含义,且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在合理界定涉案商标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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