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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02号 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智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78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宝纳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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