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185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亮点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亮点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