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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祚献与上海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金祚献与上海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祚献;上海鹏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92号 原告:金祚献,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4幢1144室。

法定代表人:毛瑞。

原告金祚献与被告上海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6月8日,原告金祚献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6月11日,原告金祚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金祚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祚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祚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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