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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美谊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304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美谊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美谊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304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美谊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江银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美谊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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