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1858号原告卢树莹,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址香港九龙,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法定代表人陈明峰。
委托代理人徐峰,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源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裕富居D栋7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本成。
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诉被告深圳市红源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负担,原告预缴超出部分4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