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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63号
案件名称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张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民终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号*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娜,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颖,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经营者,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畅公司)、张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钱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烟台华畅公司、张颖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烟台华畅公司、张颖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在《烟台晚报》上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一、二审诉讼费由烟台华畅公司、张颖承担。

事实和理由:1.涉案KTV系由烟台华畅公司、张颖共同控制和经营,张颖应与烟台华畅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张颖出具发票的行为证明其参与涉案KTV的实际经营。

2.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但未支持钱柜公司要求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不当。

3.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

钱柜公司提供了涉案商标许可费授权合同及对应支付凭证,请求一审法院在参照许可费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恶意侵权的情形加重处罚,但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钱柜公司的许可费标准,更低于烟台华畅公司的侵权成本。

烟台华畅公司在网上团购销售额达41万元,其在烟台地区还开设多家连锁店,侵权性质恶劣。

烟台华畅公司、张颖均未作答辩。

钱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烟台华畅公司、张颖:1.立即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

2.在《烟台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钱柜公司系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至起诉时止上述7项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或续展注册有效期限内。

其中,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电视娱乐、公共娱乐场、录音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演出服务、音乐厅、娱乐);

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4003164号“钱柜”、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716号“PARTYWORLD”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提供娱乐场所、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

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场所)。

二、2015年10月16日,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及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3日来到龙口市××广场××楼的“钻石钱柜”店(以下简称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钻石钱柜”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实物等进行拍照,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的K09包厢消费,取得盖有“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发票专用章”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张、银联商务持卡人存根(商户名称:龙口市钻石钱柜)2张,拍摄现场和实物照片72张。

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就上述公证经过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了(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10813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录照片显示,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在内外招牌、门店设施、打火机、结帐单、包厢装饰上使用“钻石钱柜PARTYWORLD”、“钻石钱时尚KTV”、“钻石钱柜”等标识。

三、位于龙口市××广场××楼的“钻石钱柜”店系由龙口钻石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龙口华畅兄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于2015年12月3日注销工商登记。

四、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发布了“钻石钱柜”的营销信息及宣传。

2006年至2010年间,钱柜公司陆续在《时尚橘子》、《东方早报》、《正点》、《第一财经周刊》、《新生活》等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宣传“钱柜”系列商标。

钱柜公司于2012年、2013年授权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系列商标,其中2012年的商标许可费分别为773036.57元、898537.73元、855845.56元,2013年的商标许可费分别为742078.62元、873625.46元、873925.67、921721.69元。

钱柜公司为本案支出取证费198元、公证费1300元、差旅费100元、律师费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钱柜公司系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或续展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审理的重点问题有三,一是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是否侵犯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如果构成侵权烟台华畅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为侵权行为提供发票,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是否侵犯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首先,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提供的KTV服务项目与钱柜公司“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

其次,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招牌、门店设施、打火机、结帐单、包厢装饰上使用“钻石钱柜PARTYWORLD”、“钻石钱时尚KTV”、“钻石钱柜”等标识,且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发布了“钻石钱柜”的营销信息及宣传。

上述标识含有“钱柜”和“PARTYWORLD”两个词语,而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含有“钱柜”和“PARTYWORLD”两个词语,将上述两组词语进行比对,其文字、读音相同,仅字体设计、颜色及中英文搭配使用方面存在差异。

虽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在使用时加上前缀“钻石”字样或者钻石图案,但“钻石”文字和图案对消费者的注意和关注度影响较弱,上述标识中的“钱柜”和“PARTYWORLD”二词是这些标识中的显著部分,起主要识别作用。

因此,虽然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使用的标识与钱柜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存在不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要文字、呼叫方式相同,故上述标识与钱柜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最后,自涉案“钱柜”系列商标核准注册以来,钱柜公司通过开设多家分店及报刊杂志的广泛宣传,使其“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KTV等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使用与钱柜公司“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已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对钱柜公司“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侵犯。

关于烟台华畅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如上所述,龙口华畅兄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华畅公司)经营的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龙口华畅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现设立该公司的股东烟台华畅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且龙口华畅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由烟台华畅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因钱柜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者烟台华畅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其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钱柜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其中被许可人均位于北京、上海一线城市,经济发达且消费水平较高,而本案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的经营场所所处区域的经济环境、消费水平与上述地区情况不同,故不应直接采用钱柜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商标许可费数额。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龙口钻石钱柜博商店的经营模式、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钱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因钱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烟台华畅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际损害,也未能举证证明烟台华畅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贬损了消费者对钱柜品牌的认知,故对其要求烟台华畅公司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为龙口华畅公司侵权行为提供发票,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虽然为龙口华畅公司提供了发票,但代开发票与帮助实施侵权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钱柜公司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与龙口华畅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现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已注销工商登记,钱柜公司主张应由其经营者张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烟台华畅公司侵犯钱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钱柜公司诉请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烟台华畅公司和张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与义务,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作出上述认定,由此带来的可能不利后果由烟台华畅公司和张颖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烟台华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烟台华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驳回钱柜公司对张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钱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烟台华畅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公司负担3800元、烟台华畅公司负担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依钱柜公司申请,本院就涉案KTV在网购平台的经营获利情况向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质证,钱柜公司对三快公司出具的回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回函显示团购商户“华畅靓K(黄城店)”经营地址与涉案KTV地址一致,收款期限是2015年8月16日到2016年8月11日,款项总计约29万元,应认定为涉案KTV本案侵权数额。

本院认为,三快公司回函显示,涉案KTV在网购平台登记的经营者为龙口市黄城华畅兄弟娱乐城(2015年12月07日注册),收款人为姜昆,故该回函所涉经营信息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系由龙口华畅公司发布并收取款项的网购经营信息,本院不予采信。

另,二审庭审中,钱柜公司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龙口华畅公司的注销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15年12月3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张颖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是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

一、关于张颖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为涉案KTV出具了发票,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应认定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与龙口华畅公司系涉案KTV共同经营者,二者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张颖作为龙口市黄城乐够量贩娱乐厅(已注销)的经营者,应与烟台华畅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由于钱柜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商誉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到损害,所以其关于烟台华畅公司、张颖应在《烟台晚报》上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钱柜公司一审中为证明其商标许可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但其商标许可费均系2013年之前的标准,其未能提交被诉行为发生时的商标许可费标准,且被许可人均位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发达城市,与烟台华畅公司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不应直接采用钱柜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商标许可费数额并无不当。

钱柜公司还主张烟台华畅公司经营的涉案KTV在烟台地区开设多家连锁店,侵权性质恶劣,但钱柜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二审中,钱柜公司为证实其自行统计的涉案KTV网络经营信息真实可靠,申请本院向网购平台经营者调取后台数据。

根据网购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后台数据,涉案KTV的网购经营主体为案外人,并非龙口华畅公司或者烟台华畅公司,钱柜公司上诉称龙口华畅公司网购销售额达41万元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烟台华畅公司经营模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钱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万元,基本适当,应予维持。

此外,二审庭审后,钱柜公司申请追加龙口市黄城华畅兄弟娱乐城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钱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龙口市黄城华畅兄弟娱乐城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在二审中申请追加被告亦无法律依据,故对钱柜公司上述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钱柜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张颖的诉讼请求,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张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四、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张颖共同负担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张颖共同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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