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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晟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民辖终140号
案件名称湖北晟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晟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晟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马家沟3组薛家沟1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2栋2单元712号。

法定代表人:潘东,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晟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莱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景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晟莱汽车公司上诉称,晟莱汽车公司的住所地及销售地均为湖北省十堰市,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鉴于原景科技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且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原景科技公司选择其侵权行为地所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晟莱汽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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