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7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章铭德,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凯旋专利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盛唐至尊**栋*单元****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君,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华,洛阳市工区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2号。
负责人:赵仲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章铭德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凯旋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凯旋专利事务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供电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凯旋专利事务所未经专利权人章铭德同意,将章铭德的“井盖防盗锁”发明专利权转让给洛阳供电公司,在章铭德于2015年10月交年费发现向其提出后,其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专利权人变更为章铭德。
一审法院未查清专利权人由章铭德变更为洛阳供电公司及由洛阳供电公司变更为章铭德的具体经过和相关情况等事实,仅以涉案专利权变更资料上所加盖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的印章与洛阳供电公司的印章明显不同,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系凯旋专利事务所与洛阳供电公司恶意合谋所为为由,对章铭德诉洛阳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仅判决侵权恶意明显的凯旋专利事务所赔偿章铭德经济损失8万元亦事实不清,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章铭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