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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学兵与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249号之一
案件名称肖学兵与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学兵,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249号之一原告:肖学兵,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学兵诉被告深圳市和一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29××××.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肖学兵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学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肖学兵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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