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4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