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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4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优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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