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2号之一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增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春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善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男。
被告:上海欧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兵,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光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欧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春光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欧祖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黎淑兰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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