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631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云,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大朗7社工业区D座。
法定代表人:黄河。
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