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146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董庄连锁店,住所地曲阜市石门山镇董庄大街十字路口东北角百意超市董庄店分店(义衡大街曲阜农商银行东)。
负责人:王连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素真,该公司店长。
被告:曲阜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弘道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臣,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董庄连锁店、曲阜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