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78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晓八达通讯器材商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晓八达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溪市平山区晓八达通讯器材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扬审 判 员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