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2065号原告: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532.法定代表人:何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永,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邹城市维也纳歌城,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城市平阳西路**号。
经营者:孟庆华。
原告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维也纳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