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24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坤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营者:范坤,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坤办公用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坤办公用品商行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