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43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照洗,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照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