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67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墨尔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钢。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墨尔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