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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祥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祥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祥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3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祥丰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大道与新兴街交叉口**。

经营者琚彬彬,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祥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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