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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印象城土大力餐饮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印象城土大力餐饮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印象城土大力餐饮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68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印象城土大力餐饮加盟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友谊南路***号天津印象城L3-03商铺。

经营者:陈旭青,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印象城土大力餐饮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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