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12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方集镇福日家具城。
经营场所: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街道。
经营者:刘锡福,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方集镇福日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固始县方集镇福日家具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固始县方集镇福日家具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