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13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汇客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王婉玉,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汇客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汇客烟酒店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