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69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土大力餐饮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北侧。
经营者:薛洋,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土大力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