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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爽、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辖终428号
案件名称马爽、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爽,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爽,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一至之五首层至四层局部广州越丽皮具城商场第二层自编2034B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爽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煜清公司以被告马爽在其开设的网店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煜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煜清公司起诉时提交的韵达快递物流跟踪信息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广东广州白云区瑶台公司收件员揽件,可见煜清公司通过网络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发货地为广东广州瑶台。

根据网络购物特点,销售者发货地可以认定为商品储藏地。

而瑶台归属于矿泉街道。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第二点显示,将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划归越秀区管辖。

广州瑶台归属于矿泉街道,因此广州市越秀区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储藏地。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商品储藏地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第一审一般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权对本案实施管辖。

故马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马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马爽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104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煜清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两份物流跟踪信息,其中一份的发货地为广州瑶台,另一份的发货地为河南省鄢陵县,一审法院根据煜清公司提交的其中一份物流单认定商品储藏地为广州瑶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关于“侵权商品储藏地”的规定。

2.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河南省鄢陵县,应由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3.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引用法律错误。

一审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时间是2002年10月12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发布时间是2014年2月10日,一审法院依据与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旧的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煜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煜清公司以马爽未经授权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内裤,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煜清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其通过网络购买获得的被诉侵权产品所附的韵达快递物流信息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广州市瑶台,该地址可以认定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且该地址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内。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第一条的规定,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从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被告马爽的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煜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马爽上诉所称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并未与之相冲突,仍然有效,一审法院依照该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并无不妥,马爽的上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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