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647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183806380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郡发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长湾路36号滨仕花园G-31地铁6栋1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BWYD7T。
经营者:王天达。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郡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