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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细河区王宇厨具用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细河区王宇厨具用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细河区王宇厨具用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45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4、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细河区王宇厨具用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电台北小区1#106。

经营者:王宇。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细河区王宇厨具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的申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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