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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494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西郊村岙底胡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福民社区丹坑润塘工业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号。

经营者:周崇杰。

上诉人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宣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视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下称太平洋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品视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太平洋销售部的经营场所在深圳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宣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故裁定驳回宣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宣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涉嫌滥诉,浪费司法资源,事实上已干扰到上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经查,品视公司通过公证购买在太平洋销售部的经营场所购得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名片一张,名片上面显示:“深圳市宣安电子有限公司潘夏娇;

工厂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西郊村岙底胡路36号;

……”。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西郊村岙底胡路36号是宣安公司的注册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作为被告之一的太平洋销售部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品视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宣安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宣安公司提出其并没有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品视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太平洋销售部销售了由宣安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故品视公司一并起诉生产者宣安公司和销售者太平洋销售部,并无不当。

至于宣安公司是否真正实施了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在本案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宣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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